環保網友:
關于竣工環保驗收及應急預案備案先后順序存在幾點疑問,具體如下:
(1)按《廣東省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技術指南》中應急預案附件材料要求,需要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及竣工環保驗收文件。這是否表明企業應急預案的編制、評審、備案是要在企業通過環評及驗收后才開展的?
(2)實際工作發現,有部分項目的環評批文要求企業需編制應急預案,這是否表明竣工環保驗收要先通過應急預案備案后才可以開展?
(3)實際工作期間存在這種情況:建設方完全按照環評批復做好了事故應急措施,比如事故應急池,并通過了環保驗收。但是預案編制的時候,計算的應急池或者專家要求的應急池要大于已建的,那是不是就要根據應急預案要求整改?問題是環評是審批制,應急預案是備案制,審批制法律效應是不是更大點,企業認為已落實了環評批復要求,是合法的了,而應急預案只是備案制,不一定要滿足,關于這個矛盾是否有相關建議?
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答復:
1、2018年初生態環境部 發布了《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(試行)》,按照此文執行。
2、根據各地市具體規定執行,建議先備案再驗收。
3、根據環評批復意見建設,如預案評審有專家提出建設更大些的,建議采納專家意見,企業承擔環境安全的主體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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